郡县制,指在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的总称。
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郡县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郡县制起源于楚国,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是否置郡县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以世袭的诸侯名份,当时惟有身为廷尉的李斯却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并最终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人。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行政区划的基础。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查看更多【历史知识点】内容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
从本质上说,分封制与郡县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中央对地方的真正的从属关系和实际控制力。
起源: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经过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内容: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几乎盛行整个封建时代。
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