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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2019-08-24 14:47:01文/宋则贤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几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

宋朝政治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及防御辽、夏等国的侵扰,防止成为梁唐晋汉周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宋代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和大臣、外戚 、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权,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以及防御辽、夏等侵扰,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宋代最高权力机构为政事堂 。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宋神宗赵顼将政事堂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宋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其长官称枢密使。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其长官称三司使。宋神宗撤销三司 ,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

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为皇帝起草文书的机构是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

宋神宗时,依诏立案审判犯人而特设的机 构,称制勘院;依中书之命而特设的机构,称推勘院,结 案后撤销。地方的司法机构,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复 核和审查所属州府判决的案件和囚帐,并经常巡视州县。 州一级的司法机构,宋初设司寇院,后改称司理院,审 讯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

又设州院(或府院、军院),由 录事参军主管,职责与司理院相同,另设司法参军,主管 检法议刑(判决)。自御史台、大理寺、开封府、临安 府以至地方州县,还都设置监狱。宋朝逐步制订出一套 严密的刑事审判制度。审行鞫(审)、谳(判)分司和 州县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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