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影响
《辛丑条约》确定的巨额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负担,只得允许各地增加各种税捐,把赔款负担转嫁到全国人民头上,并指定各省分摊赔款数目,最多的江苏、四川、广东分别摊赔250万、220万、200万两,其次江西、浙江各摊140万两,湖北、安徽也分摊到120万、100万两,其余的省分摊30万至90万不等,最困难的贵州也摊到20万两,总计各省每年共摊赔1880万两。
《辛丑条约》签订后,在赔款之外,帝国主义各国也加紧了对中国其他形式的掠夺和控制。它们除继续在中国遍设各种工厂外,还进一步夺取筑路和开矿的权利,用直接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方式把持中国铁路、矿山。到1911年(宣统三年)为止,中国已修成的铁路总长为9292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强手中。另据统计,至清末,帝国主义国家已经控制了中国煤矿机器开采量的90%以上,而中国的铁矿生产则全部被帝国主义所控制。在航运业、棉纺业、造船业、烟草业、金融业等方面,帝国主义的投资也迅速增加。帝国主义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渗透和控制,把中国进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渊。
军事影响
《辛丑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可以驻扎北京(包括东交民巷使馆区)及从北京至山海关沿线十二个重要地区。日本的“清国驻屯军”(后来的中国驻屯军、日军华北驻屯军),就是在条约签订前夕以“护路”、“护侨”为名派遣、签订后正式宣布编制的一支驻军;也可以说,它是《辛丑条约》的产物。这支部队人数屡经变动,华北事变后,日本在列强的默许下,于1936年将驻屯军编制升格,扩充驻军人数,并不断在北平丰台等地向中国军政当局进行军事挑衅,最终导致七七事变的爆发。东京审判涉及这段史事时,还曾围绕《辛丑条约》展开调查。
文化影响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除被迫进一步敞开国门外,还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加以刻意保护,民国也延续了这一点,由此,中国年均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快速增长。这一现象是殖民意志的体现,但对催生中国近代旅游业,带动来华贸易与投资活动,加速“西学东渐”的进程以及推动国际汉学的发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作为《辛丑条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美国退还庚款”及办学事件,尽管作为屈辱的庚子赔款的衍生物、而在传统上被视为美国对华“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对中美两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中国近代文教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乃至青年留学去向产生的影响,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
(1)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
(6)惩办“首祸诸臣”;
(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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